損害賠償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V000-Z000000000T(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V000-Z000000000T-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AV000-Z000000000Z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追加 被告 高雄市立○○國民小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
上列被告AV000-Z000000000Z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
號:112年度侵訴字第34號),並經原告追加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高雄市立○○國民小學為被告。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