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5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忠信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
22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論以累犯乙節,業據檢察官指明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相符。檢察官復以上開查註紀錄表進一步敘明,被告
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且執行完畢,又再犯本案,足見
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有特別惡性,而本院審酌檢察官上述主
張,並考量本件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
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
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
財產均生重大危害,復考量其有數次酒駕前科(累犯部分不
予以重複評價,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再斟
酌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幸未肇事致生
實害,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804號
  被   告 陳忠信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忠信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交簡字第2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
2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6月5日17時許,
在高雄市仁武區澄仁路200之澄觀公園內飲用啤酒後,其呼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仍於翌(6)日凌晨1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
0號前,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覺其身有酒氣,而於同
日2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忠信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酒測現場照片1張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而本件被告上述構成累犯之前案,係於110年3月26
日執行完畢,故被告犯本件犯行的時間距離前案執行完畢僅相差
僅3年餘,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5年期間的短期;又被告
所犯之前案與本案罪名相同、情節相似,顯見被告於歷經前案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並未因而汲取教訓、心生警惕,顯係
欠缺對刑法之尊重、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是被告本案所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聖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