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9號
原 告 張○駿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張○祥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和田○○子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追 加 被告 佑昇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 人 洪嘉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55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耀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駿、
張○祥、和田○○子對該案被告邱耀諄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佑昇
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9號
原 告 張○駿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張○祥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和田○○子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追 加 被告 佑昇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 人 洪嘉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55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耀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駿、
張○祥、和田○○子對該案被告邱耀諄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佑昇
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