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6號
原 告 顏鈺耿

被 告 蔡如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