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張福杉 住○○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張英傑
原 告 張淑芬
張葳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黃勃橖律師
楊亭禹律師
被 告 江穎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