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易字第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賴建治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其於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