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易字第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賴建治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其於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13年度交易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賴建治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其於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