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鍾博丞
曾美金
鍾俊延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姿儀
被 告 蘇慧哲
陳永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