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林昱良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被 告 李宏章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自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自
字第7號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
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