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原 告 黃士洋
被 告 李婷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易字第2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婷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黃士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