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廖立萍
王彥為
被 告 陳永清
林素女
陳俊凱
陳維宏
郭霈淇
洪瑞均
黃俊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3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