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鄧郁臻
被 告 吳傳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所示字之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傳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
字第1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揆諸上開說明,自應
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
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此敘明。
三、至同案被告陳宜清、陳威德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