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汪進
選任辯護人 蔡政穎律師(法扶)
被 告 匡守銀

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42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筠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