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黃惠琴
被 告 黃宏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宏智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黃惠琴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