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2號
原 告 陳穎潔
被 告 陳柔恩
陳墨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46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