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洪精良
被 告 姚艾伶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33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