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黃隆億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蔡靖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44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靖勳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黃隆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