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廖珮君

被 告 余佳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