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陳其財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其財被訴竊佔一案,經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
區分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拆屋還地,因
刑事部分罹於追訴權時效,固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原
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