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陳張秋雲


被 告 葉耀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4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耀民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原告陳張秋雲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即刑事之告訴人於刑
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固經本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