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蔡玟壁
被 告 黃資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白覲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