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張庭綺
被 告 黃正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73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正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庭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