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111年度簡字第13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振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楊振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
參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
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
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上開4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
被告分別於附表一、二、三、四所載之託運時間及款項侵占
入己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所為,所侵害者均係同一告
訴人之財產法益,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又係基於同一犯罪
計畫及侵占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
業務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克盡職守,竟為貪圖
私利,利用告訴人之信賴及職務之便,擅將業務上持有之款
項侵占入己,使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
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已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尚未賠付完畢),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
尚見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侵占
利益之價值、造成法益侵害程度,暨其大學畢業教育程度、
自述為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綜合考量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
行之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
義;另被告所犯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所定應執行
刑雖已逾6個月,惟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應諭知同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256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確定,
且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參,顯與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合,本院自無從宣告緩
刑,附此敘明。
五、被告上開4次犯行所分別侵占新臺幣79,436元、31,190元、2
4,894元、41,982元,固均屬其上開4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
迄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規定,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169號
                  
  被   告 楊振銘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振銘自民國110年4月間起至111年1月5日止受僱於王誓彬
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4樓之「萬隆通運有限
公司」(下稱萬隆公司),擔任貨車司機,負責送貨與客戶
及收受客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楊振銘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接續於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之期間,利用向客戶收取貨款之便,將所持有
之該公司向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託運客戶收取附表一
、二、三、四所載之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17萬7502元
,在萬隆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廠區侵占入己。嗣
因萬隆公司人員進行每日對帳作業,察覺該公司每日營收現
金異常短少,復經萬隆公司母公司興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主
管陳信欽詢問楊振銘後,楊振銘坦承前開等侵占之行為,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萬隆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振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信欽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明確,復
有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2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1520720
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應徵基本資料、存證信函各1
份、楊振銘簽發切結書2紙、楊振銘簽發本票10張、萬隆公
司製作之託運明細表、經算書各1份、客戶簽收單32張及貨
號查詢單、調解筆錄各1份,被告自白應堪採信,本案犯罪
事實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振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被告前後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段期間之業務侵占之犯行,
因屢經告訴代理人陳信欽發現,並在統計金額後予以告誡及
機會,故各次犯意得以切割,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
論併罰(4次)。又被告於附表一至附表四內分別所載之多
次侵占犯行,均係利用其任職期間,在密切接近之時間且係
針對同一告訴人財產法益所為之侵害,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復請審酌被告雖
有酒駕前科,但並無財產犯罪經判決有罪之前案記錄,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本案又坦承犯行,並已與
萬隆公司達成和解,萬隆公司並同意給予緩刑等,有調解筆
錄在卷可佐,被告犯後態度尚堪認良好,酌請予以緩刑以利
自新。至被告侵占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若為緩刑諭知,亦請為判決主文所
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蔡 婷 潔
               

附表一(期間:110年10月11日至10月19日,金額:7萬9436元)
編號 託運時間 貨號 客戶姓名 客戶地址 金額(元) 1 110年9月6日 000000000000 蔡素蓮 高雄市○○區○○路000號 9500 2 110年9月6日 000000000000 莊英懷 高雄市○○區○○路00號 2665 3 110年9月7日 000000000000 紀靜蕙 高雄市○○區○○○路000號 2201 4 110年9月8日 000000000000 陳娟娟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之3 3079 5 110年9月9日 000000000000 張雅萍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2627 6 110年9月10日 000000000000 陳孟文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3099 7 110年9月10日 000000000000 鍾玲臻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2065 8 110年9月10日 000000000000 洪紫绫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3240 9 110年9月10日 000000000000 momo 高雄市○○區○○路000號 1900 10 110年9月27日 000000000000 陳靜怡 高雄市○○區○○路000號 3682 11 110年10月10日 000000000000 momo 高雄市○○區○○路0號 14940 12 110年10月15日 000000000000 阮嬌清 高雄市○○區○○路00號 1840 13 110年10月15日 000000000000 阮秋○ 高雄市○○區○○街00號 1840 14 110年10月15日 000000000000 劉先生 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2 4570 15 110年10月15日 000000000000 余淑玲 高雄市○○區○○路000號 5231 16 110年10月16日 000000000000 蔡佳玲 高雄市○○區○○街00號 3200 17 110年10月16日 000000000000 吳中銘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 5360 18 110年10月16日 000000000000 蘇妃誼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2000 19 110年10月19日 000000000000 YANTI 高雄市○○區○○路00號 2299 20 110年10月9日 000000000000 陳娟娟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之3 4098
附表二(期間:110年12月11日至12月14日,金額:3萬1190元)
編號 託運時間 貨號 客戶姓名 地址 金額(元) 1 110年12月12日 000000000000 張嘉君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 2437 2 110年12月12日 000000000000 呂靜芬 高雄市○○區○○街00號6樓 2873 3 110年12月12日 000000000000 (黃)吳家盛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1309 4 110年12月13日 000000000000 (百)蕭雯倩 高雄市○○區○○○路000號 2966 5 110年12月13日 000000000000 富邦MOMO 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2000 6 110年12月14日 000000000000 賴玉丹 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5280 7 110年12月14日 000000000000 聯亞東實業 高雄市鼓山區銘傳路85巷6樓 3140 8 110年12月14日 000000000000 聯亞東實業 高雄市鼓山區銘傳路85巷6樓 3140 9 110年12月14日 000000000000 尤名哲 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 3880 10 110年12月14日 000000000000 葉昌明 高雄市○○區○○○路000號 1987 11 110年12月14日 000000000000 曾任宏 高雄市○○區○○路000號 2178
附表三(期間:110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金額:2萬4894元)
編號 託運時間 貨號 客戶姓名 地址 金額(元) 1 110年12月29日 000000000000 易家祥 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10070 2 110年12月26日 000000000000 欣亞數位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4269 3 110年12月27日 000000000000 黃瑜真 高雄市○○區○○○路0號6樓 6286 4 110年12月26日 000000000000 欣亞數位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4269
附表四(期間:111年1月2日至1月5日,金額:4萬1982元)
編號 託運時間 貨號 客戶姓名 地址 金額(元) 1 111年1月5日 000000000000 謝登財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1380 2 111年1月4日 000000000000 黃君熔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2520 3 111年1月4日 000000000000 欣亞數位總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2549 4 111年1月5日 000000000000 林明嬿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3233 5 111年1月3日 000000000000 劉芷辰 高雄市○○區○○街0號4樓之1 4269 6 111年1月2日 000000000000 郭怡伶 高雄市○○區○○道路000號3樓 4269 7 111年1月5日 000000000000 欣亞數位總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1283 8 111年1月2日 000000000000 林采儀 高雄市○○區○○巷00號16樓 10070 9 111年1月5日 000000000000 鍾昀靜 高雄市○○區○○○路00號4樓之5 3846 10 111年1月4日 000000000000 蔡梅珠 高雄市○○區○○路00號 2860 11 111年1月4日 000000000000 林育維 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之1 3043 12 111年1月4日 00000000000 林宣汝 高雄市○○區○○路0巷00號7樓 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