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4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RASIGAN CHRISTIAN AGUIRE(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295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1年度交訴字第4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MARASIGAN CHRISTIAN AGUIRE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MARASIGAN CHRISTIAN AGUIRE(中文姓名:阿吉雷)明知未
考領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0年6月13日4時52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岡山區民有路東
往西行駛至該路段與中山北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
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而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闖紅燈進入路口,適郭
龍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北路北往
南行駛至此路口處,見MARASIGAN CHRISTIAN AGUIRE闖紅燈
而緊急煞車致失控自摔倒地,因而受有臉部擦挫傷、肢體多
處擦挫傷、右腹壁挫傷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
告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詎MARASIGAN CHRI
STIAN AGUIRE於肇事後,明知其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未報
警處理亦未留下聯絡方式,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騎
車離開現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ARASIGAN CHRISTIAN AGUIRE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龍飛於警詢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立岡山醫院(委託秀傳醫療
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
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
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影像光
碟及影像翻拍照片、車輛採證照片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
分局偵查隊查訪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騎車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後,未停留現
場處理而逕自逃離現場,所為徒增告訴人所受傷害加劇之危
險及事後求償之困難,並有礙檢警對肇事者身分之追查,所
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前
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
良好;又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並履行給付完畢,告訴人並具
狀為被告請求從輕量刑或為緩刑諭知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
查詢表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再參酌被告本件犯罪動機、
手段及交通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與其逃逸對告訴人所生之
危險,兼衡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工廠操作員,月入
2萬5仟至2萬7仟元、已婚、扶養4名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於犯後業已
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告訴人並具狀
請求對被告為緩刑諭知一節,業如前述,諒渠經此偵、審程
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考量被告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若遽令被告入監服刑,將使其生活發生
重大之變動,故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
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