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旗補字第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鄂婉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23元【計算式
:請求給付之數額49,963元+其中46,272元於起訴前從115年1月2
3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1月25日,按週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5
9.7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