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4年度旗補字第1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鈞澤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47
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03,111元+其中198,674元於起訴
前從114年6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8月26日,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4,735.52元+違約金7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4年度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鈞澤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47
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03,111元+其中198,674元於起訴
前從114年6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8月26日,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4,735.52元+違約金7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