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旗原小字第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原小字第9號
原 告 陳雲結
被 告 陳以諾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以諾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114年度旗原小字第9號
原 告 陳雲結
被 告 陳以諾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以諾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