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旗小字第2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03號
原 告 鄭月雲

被 告 劉秉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刑事案號為113年度金簡字第17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