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旗補字第1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