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112年度旗補字第1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運動家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柱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世平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