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5年度竹東救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惠瑩
相 對 人 傅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
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
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全部扶助)影本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