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4號
原 告 邱品耀
被 告 楊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4號
原 告 邱品耀
被 告 楊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