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東簡字第3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30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黃義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397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民事起
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
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依據警方提供之事故現場圖,可認本件事故係因被告未
注意車前狀態之過失所致,應由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
第184條、第191條之2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
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
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
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
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
第1505號判決及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14萬7755元(含零件9萬
6660元、工資3萬3640元、烤漆1萬7455元),業經原告提出
發票及估價單為證,經核上開估價單所列各修復項目與本件
車禍事故態樣及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係修復系
爭車輛所必要。又系爭車輛係於112年5月出廠,有系爭車輛
之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至車禍發生時
(113年1月9日)已有8個月之使用期間,依前揭說明,以新品
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
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
69,是系爭車輛修復之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額後應為7萬288
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再加計無需計算折舊之工資及烤漆
費用,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應為12萬3977元(計算式:
工資3萬3640元+烤漆1萬7455元+折舊後之零件7萬2882元)。
 ㈢另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
,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
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
可參)。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所承保系爭車輛
之修復費用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汽車保險計算書及發票在卷
可考,參諸前開說明,其自得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對被告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
,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定遲延利率,則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7日(見本院卷第
10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2萬3977元,及自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表:
系爭車輛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第一年折舊 96660×0.369×8/12=23778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 00000-00000=72882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