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洪德瑞
訴訟代理人 李秀梅
洪永銘
被 告 佘煥強
佘國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佘煥強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規定綦詳。
二、查被告佘煥強係民國00年00月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其於原告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
而有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
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佘煥強本人承受訴訟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洪德瑞
訴訟代理人 李秀梅
洪永銘
被 告 佘煥強
佘國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佘煥強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規定綦詳。
二、查被告佘煥強係民國00年00月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其於原告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
而有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
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佘煥強本人承受訴訟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