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戴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真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蔣真相」之真實
、完整姓名及住居所(暨如有法定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按所有
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蔣真相」部分之訴。
二、另原告提出之所有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規格製
作,若未依規格製作,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拒
絕該書狀之提出。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然就被告「蔣真相」部分之訴,
並未記載其住居所,且無該人之任何資料,故無法判斷「蔣
真相」是否為真實姓名,是原告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第壹項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關於「
蔣真相」部分之訴。
三、又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
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
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
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
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
提起訴狀,並未依上開規則第3條所定格式製作,故亦命原
告補正上開事項之起訴狀及其他所提書狀,均應依上開規則
製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
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戴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真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蔣真相」之真實
、完整姓名及住居所(暨如有法定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按所有
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蔣真相」部分之訴。
二、另原告提出之所有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規格製
作,若未依規格製作,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拒
絕該書狀之提出。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然就被告「蔣真相」部分之訴,
並未記載其住居所,且無該人之任何資料,故無法判斷「蔣
真相」是否為真實姓名,是原告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第壹項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關於「
蔣真相」部分之訴。
三、又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
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
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
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
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
提起訴狀,並未依上開規則第3條所定格式製作,故亦命原
告補正上開事項之起訴狀及其他所提書狀,均應依上開規則
製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