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 告 許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95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