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97號
原 告 田雅芬

被 告 羅盛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2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其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約新
臺幣(下同)46,470元(內含電腦軟體安裝費用),並提出
電腦照片截圖、網路銷售價格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而上開物
品並非新品,此為原告所自陳於107年購買,原告雖未提出
購買單據以證明上開物品之實際價格,然上開物品於被告竊
取時,仍具有一定之價值,故原告因上開物品遭被告所竊走
,自受有相當之損害無訛。惟考量上開物品遭被告竊取時,
距原告購入上開物品之時,已有相當之期間,目前實難以期
待原告仍繼續保有當初購入上開物品之單據及發票,以便明
確查悉原告當時購入該等物品之時間及價格,並據以計算上
開物品被竊時折舊後之價格及金額,且筆記型電腦之中古價
格亦隨所有人使用、保持狀況而異,無法一概而論,另Wind
ows 10 Pro已非最新版本且停止更新等情,故認原告證明本
件損害數額顯有困難,爰依民事訴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
審酌上開物品一般市場行情價格,及上開物品經使用後有折
舊之情等一切情況,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物品損害應為
10,000元,加計遭竊現金15,000元,合計25,000元範圍內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並無確定期限,又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且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月20日送達被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為憑,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25,000元,及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
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且本件兩造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
支出,自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