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被 告 曾任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辯稱並未與系爭車號000-0000號車發生碰撞等語。
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
其行為與損害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者,均無令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之可言。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駕駛人在使用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中加損害於他人時,固即推定有過
失,然原告本件之訴,仍應證明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與被告
之過失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提出系爭車輛行照、受理案件證明單
、修理費用估價單、統一發票等為證,經本院向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東分局調取本件事故資料後,因非屬於道路交通事
故,故卷內亦無雙方筆錄、初判表、監視器錄影光碟等證據
,前經本院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其他證明事發經過之證
據,逾期失權後,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9月29日送達原告,
然原告逾時未補,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賦予失權
效。遑論原告當庭提出之監視器翻拍錄影,亦未拍攝到兩車
發生碰撞之過程。換言之,原告本件並未能提出確實之證據
證明系爭車輛受損與被告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所提本
件之訴,自無理由,爰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被 告 曾任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辯稱並未與系爭車號000-0000號車發生碰撞等語。
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
其行為與損害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者,均無令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之可言。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駕駛人在使用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中加損害於他人時,固即推定有過
失,然原告本件之訴,仍應證明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與被告
之過失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提出系爭車輛行照、受理案件證明單
、修理費用估價單、統一發票等為證,經本院向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東分局調取本件事故資料後,因非屬於道路交通事
故,故卷內亦無雙方筆錄、初判表、監視器錄影光碟等證據
,前經本院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其他證明事發經過之證
據,逾期失權後,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9月29日送達原告,
然原告逾時未補,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賦予失權
效。遑論原告當庭提出之監視器翻拍錄影,亦未拍攝到兩車
發生碰撞之過程。換言之,原告本件並未能提出確實之證據
證明系爭車輛受損與被告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所提本
件之訴,自無理由,爰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