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羅湘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兆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後段
、第380條第1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均有明文,且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並為小額程序所準用。
又所謂權利保護必要,係指原告提起訴訟,就為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有請求法院判決之現實上必要性,亦即在法律上有
受判決現實利益(即客觀訴之利益)。而調解成立筆錄為強
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名義,有既判力及執行力
,債權人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同一
法律關係之債權重複提起訴訟,為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不予
准許。
二、經查:兩造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就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
字第18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內容
略以: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給付方
式為當庭給付60,000元,餘款90,000元則分期給付等語,有
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足見兩造前已就上開案件所生民事糾紛
調解成立,依前引規定,系爭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即有同一
效力,原告自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直
接由其財產取償,殊無再度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給付餘額75,0
00元必要。是原告以有執行名義之債權起訴請求,難認有權
利保護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並駁回原
告假執行之聲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羅湘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兆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後段
、第380條第1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均有明文,且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並為小額程序所準用。
又所謂權利保護必要,係指原告提起訴訟,就為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有請求法院判決之現實上必要性,亦即在法律上有
受判決現實利益(即客觀訴之利益)。而調解成立筆錄為強
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名義,有既判力及執行力
,債權人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同一
法律關係之債權重複提起訴訟,為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不予
准許。
二、經查:兩造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就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
字第18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內容
略以: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給付方
式為當庭給付60,000元,餘款90,000元則分期給付等語,有
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足見兩造前已就上開案件所生民事糾紛
調解成立,依前引規定,系爭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即有同一
效力,原告自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直
接由其財產取償,殊無再度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給付餘額75,0
00元必要。是原告以有執行名義之債權起訴請求,難認有權
利保護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並駁回原
告假執行之聲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