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吳○○
法定代理人 吳○○
古○○
原 告 吳○○
古○○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彰豊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 告 采妮兒童樂園即黃驛筑
(兼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洪法岡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