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吳○○
法定代理人 吳○○
古○○
原 告 吳○○
古○○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彰豊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 告 采妮兒童樂園即黃驛筑
(兼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洪法岡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吳○○
法定代理人 吳○○
古○○
原 告 吳○○
古○○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彰豊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 告 采妮兒童樂園即黃驛筑
(兼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洪法岡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