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51號
原 告 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楊博舜
被 告 羅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51號
原 告 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楊博舜
被 告 羅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