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49號
原 告 郭士原
被 告 楊仕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
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附民字第
127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
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
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6日10時41分許,如附
表遭詐騙新台幣(下同)50,000元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金
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及卷證資料可佐,堪信為真實。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新台幣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
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以本
院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簡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時間、 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5 郭士原 (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前某時許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郭士原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 指示轉帳。 113年1月16日 16時19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 帳戶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49號
原 告 郭士原
被 告 楊仕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
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附民字第
127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
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
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6日10時41分許,如附
表遭詐騙新台幣(下同)50,000元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金
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及卷證資料可佐,堪信為真實。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新台幣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
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以本
院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簡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時間、 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5 郭士原 (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前某時許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郭士原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 指示轉帳。 113年1月16日 16時19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