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08號
原 告 林汶昇
被 告 蕭力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巴哈姆特」網友「癡情老
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旺普網路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函查ID帳號「stryke12345」使用者資料,再
由該公司函覆該帳號使用之手機門號查詢申登人資料,比對
身分證末四碼、出生年月日等資料,確認該帳號使用人為被
告,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鶯歌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憑,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記載之帳寄地址亦為戶籍地,且無
證據足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