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92號
原 告 葉星昱
被 告 江宇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與原告為同事關係,雙方於公司LINE群組(四廠加工)內
發生口角,被告心生不滿,於民國114年7月26日16時02分許
,在桃園市○○區○○里○○路00巷00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然在上開LINE群組「四廠加
工」上,對原告出言稱:「白痴」、「智商低」等語,貶損
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原告因而出現手抖、頭痛、胃痛等身
體不適症狀,當日下午提前下班前往精神科就診,並於LINE
群組中告知就醫情形,然被告仍在LINE群組,附上妨害名譽
不起訴處分書並出言向原告嚇稱:法院認證,你要白跑我是
沒意見啦,律師也有,看你怎麼玩等語施加壓力與恐嚇給原
告,致原告心神不寧,影響正常生活與工作等語。爰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損害賠償。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上開LINE群組中的對話確係伊所提,但因原告在
LINE群組中一直TAG伊,伊覺得吵,伊才會出現情緒性用詞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並
不必然相同。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其有無受侵害,應
以「社會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凡以言詞、文字或其他
手段,足以使他人對特定人之品行、聲望、資歷或其他社會
活動之評斷趨於低落者,即構成名譽權之侵害,不以行為人
具備刑事犯罪之主觀惡意為限。
 ㈡被告以於公司內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內以白痴、智
商低等用語,在客觀社會通念上,已足以使同事及在場之人
對原告之專業人格產生質疑與負面觀感,客觀上已造成原告
在社會生活(職場社交與職涯信譽)中之評價貶損。被告之
言論縱使未達刑事犯罪之嚴重性,然其行為已具備違法性,
且造成原告心理痛苦及名譽受損,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自
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負損害
賠償責任。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程度及其所
造成之影響,暨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始得謂之相當。至法院
核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金額,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綜合考量兩
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係於多數人可見之群組
為本件辱罵行為,其用語雖然負面,然次數僅有乙次,原告
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2萬元之範圍內,核屬適當,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㈣至於被告貼上之前伊個人的不起訴處分書,並留言「法院認
證 你要白跑我也是沒意見啦」、「律師也有,看你怎麼玩
」,僅係表達如果原告要對伊訴諸法律程序,被告過往之個
人之經驗及看法,並未嚇阻原告訴諸合法之法律途徑,亦未
具體表達任何將來之惡害通知,難認有何侵權行為,此部分
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
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依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假執行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