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53號
原 告 柯俐利
被 告 黎芹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
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竹簡附民
字第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
月27日某時許起,以拍攝照片之方式,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
戶)存摺、金融卡、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照片及個人手持
身分證照片傳送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小姐」之人,並依
「陳小姐」指示開通合庫銀行帳戶約定轉帳功能,再以通訊
軟體LINE告知網路銀行密碼與手機驗證碼,供「陳小姐」使
用於詐欺取財及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並使該詐欺集團得向現
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申請註冊虛擬貨
幣帳戶(下稱MaiCoin帳戶)。嗣「陳小姐」取得上開帳戶
與個人資訊後,即與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
月20日11時許,假冒健保局及警方之名義,以電話佯稱:健
保卡遭盜用而牽涉洗錢案,需依板橋分局陳國慶警員之指示
匯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7月21日12時3
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38,000元至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
,旋遭提領一空,以此製造資金斷點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
得之本質及去向。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爭執,但沒有錢給付。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及
卷證資料可佐,堪信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538,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
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