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原 告 鄧士凱
被 告 羅世原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5 月8 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古世邦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658 號刑事判決
內容相符,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證資料電子檔查明
,被告亦不爭執,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治)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原 告 鄧士凱
被 告 羅世原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5 月8 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古世邦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658 號刑事判決
內容相符,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證資料電子檔查明
,被告亦不爭執,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