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原 告 葉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丞、湯○玲、林○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餘3,100元(計算式:4,100-1,00
0=3,100)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原 告 葉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丞、湯○玲、林○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餘3,100元(計算式:4,100-1,00
0=3,100)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