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驛桀
相 對 人 詹詠鈞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另案
起訴,聲請人並於日前獲勝訴判決。相對人執本院114年度
司票字第1011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650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就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執行,如財
產被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陳明願供擔保,請准於系爭訴
訟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27號停止強制執行
事件為相同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既已獲
本院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74號簡易判決,確認相對人所持本
院系爭本票裁定所載聲請人名義簽發之本票,對聲請人之債
權全部不存在,自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本院民事執行處系爭
執行事件為陳報,而非再次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再次陳明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