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61號
原 告 應怡眞
被 告 吳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5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兩造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如起訴狀,並有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
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全卷資料查
明,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原告主張堪信為真
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及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