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蘇亞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蘇亞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