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3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張耀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